成都找人公司 成都要债公司
A公司还提供证人张某等到庭作证,证人均证明刘猛是与A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电机生产。
刘猛则认为A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是一份不完整的协议,实际上刘猛、A公司之间也并不存在投资协议。
经查,刘猛在A公司工作18个月左右,对外身份是A公司的总经理,但未领取报酬;刘猛、A公司均承认刘猛与A公司之间除了本案涉及的款项,无其他款项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刘猛主张涉案10万元是借款关系不能成立。
刘猛向A公司账户内汇款10万元。
后因双方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成都找人公司,刘猛要求A公司归还该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该款为投资款,提供合作协议书一份,但该协议书并没有刘猛的签字。另外A公司提供银行的开户印鉴卡片和汇款凭证,证明其为刘猛、A公司双方的合作投资开发项目设立专门的账户后,A公司投入20万元,刘猛投入10万元。
首先,虽然刘猛提供了打入A公司专用账户10万元,但A公司提供了银行对账单证明A公司也打入该专用账户20万元,并且还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刘猛与A公司系共同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共同投资开发电机生产业务。
A公司根据要求补充提供了该银行专用账户30万元的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应的财务发票,均证明了该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机械、设备、零部件采购款等费用,成都收账,抗辩证明刘猛与A公司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
其次,刘猛也自认在A公司工作了18个月,成都找人公司,但却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如果刘猛与A公司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投资合作关系,在长达18个月的时间不领取任何工资报酬显然不符常理。
综上,刘猛对与A公司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举证证据不足,依法对刘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猛的诉讼请求。
刘猛未能继续提供证据证明与A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仅凭向A公司打款10万元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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