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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做生意为由 ,在新化县琅塘信用社借款388000元,并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9.1875‰。借款后,戴某一直未按约定付息,且经多次催讨仍不予偿还,信用社遂将戴某诉至法院。2016年10月26日,新化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戴某偿还本息合计436599元。
娄底新新网讯 5月5日上午8点,新化法院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的十余名干警,急匆匆的赶赴新化县琅塘镇,对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戴某(女)予以拘留。
此后,新化法院多次上门,却找不到戴某其人。
5月5日,得知戴某在家,成都找人公司" target="_self">成都找人公司,新化法院迅速组织干警赶赴戴某家中,将其带回法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天。
但戴某对判决置之不理,2016年3月11日,琅塘信用社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化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成都镖行天下找人公司责令其偿还欠款,戴某不但拒不履行,而且态度恶劣,多次出言辱骂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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