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要账?婚后清账?傻傻分不清楚!
现代人的婚姻观跟以前不一样了,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赚钱养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当个贤妻良母,即使生活没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语,就算一方大男人主义兼睡觉会磨牙或另一方发胖变老兼爱吵架啰唆,两个人还是可以相安无事一辈子。
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会赚钱但却不懂得照顾妻子的喜怒哀乐,老婆烧饭洗衣却不懂得保养自己维持美貌,就可能因为一句「个性不合」或是干脆说「不爱了」,就走上仳离的道路。
这时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计较的当然就是钱了。
一谈到要分财产,当事人双方都懂得要上网做功课……『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应该有不少人听过,所以大概知道白话点、简单点解释,就是夫妻离婚的时候婚后财产是要平分的。
也就是说,假设老公婚后财产剩余500万,老婆婚后财产剩余200万,差额是300万,老公就要给老婆150万。
「这样看起来好像很简单,那还要律师做什么?我们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这样看起来好像很简单,那还要律师做什么?我们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你是不是这样想呢?那就大错特错了!
在我们事务所里夫妻之间财产分配的纠纷,常常复杂的,要解释半天才能让当事人弄懂。
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
首先,
一、虽然婚前财产不用分,婚后财产要分,但是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例如娘家赠与、先生赠与)的财产,不分婚前婚后,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条第1项)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调整或免除。(同条第二项)
二、婚前买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贷款有用到婚后赚的钱来还,清偿贷款的部分要扣回来列入财产分配计算。(民法1030-2条第2项)
三、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在婚后有收房租,房租是属于婚后财产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条第2项)
三、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在婚后有收房租,房租是属于婚后财产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条第2项)
四、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婚后财产,不用拿出来分。(无法条,但实务见解目前这样认为)
五、婚后买的房子,婚后增值到离婚起诉时或协议离婚登记时的总价值,全都属于婚后财产可以分配的范围(民法1030-4条第1项)。
所以从四跟五你就知道,近年来的不动产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就差非常非常多。
好啦!到现在为止好像都还能理解,那来考考大家一个脑筋急转弯。
也是最近我们事务所在处理民众法律咨询被问到的很有趣的一个问题。
如果是在结婚前签订的买卖契约,结婚后才办完过户,到底算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房子呢?就我们刚刚的分析,婚前买的跟婚后买的可是差个十万八千里耶!
咦?法条翻来翻去,好像没有说清楚耶?
那么带大家来看看,今年初的一件高等法院家事庭判决内容:
「按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条第1 项定有明文。查系争不动产虽系由丁○○于双方结婚前之84年8 月12日所购买,然属预售屋之购买,建筑完成日期则为85年12月5 日,已在双方85年8 月15日结婚之后,且于86年2 月4 日以买卖为原因,登记为丁○○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预定买卖契约书、建物登记第二类誊本可稽(见原审卷第16页),是系争不动产既为丁○○婚后所取得,自属其婚后财产,殆无疑义。」104年度家上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法官揭示的很明显了,是以「过户时」为准,所以房子是婚后买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记所有人的那方,一样是可以分配的喔!
话说,虽然法条懂一堆,我自己跟律师老公一起工作,钱从来不分你我的,也没去算计过,我想很多女人都是这样跟老公一路打拚走过来的,至于到底要不要长颗心眼,各人心里有一把尺,别因为计较影响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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